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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司名称去掉区域国家工商总局核名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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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浏览次数:104办理公司名称去掉区域国家工商总局核名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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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1-05-27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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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司名称去掉区域国家工商总局核名的条件    小波 1891025680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
)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
)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
)不含行政区划的。
不含行政区划表述的企业名称,须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后,在国家局授权的企业所在地工商局登记注册。

 

国家局核名的条件

1.  国务院批准的;

2.  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法人;

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国家局核名的材料

1.《企业名称记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存在投资关系或授权关系的,提交投资关系或授权关系证明文件。

3.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4.提交材料包括1份纸质申请书原件;涉及投资关系或授权关系企业需提交1份纸质投资关系或授权证明文件原件;涉及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1份纸质全体投资人资格证明复印件(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5.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6.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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